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47344号“阳光果园”商标近似。(见第790/8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车乘风41012119801229203X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623181号“阳光榴园”商标近似。(见第1503/151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毛建华330702670217043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32939号“阳光田园;SUNNY COUNTRYSIDE”商标近似。(见第1125/11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芜湖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344824号“阳光益园”商标近似。(见第1223/12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昆山中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079262号“阳光菜园 SUN GARDEN”商标近似。(见第1209/1221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