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83582520

阅读:57090 2026-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纳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纳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4期《商标公告》第8358252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纳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纳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4期《商标公告》第8358252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企业信息简介、产品灯箱广告订购单、产品销售发票、合同复印件、连锁经营协会排名复印件、世界500强品牌排名名单、异议人企业注册信息复印件、关于异议人产品的媒体报道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上不会产生混淆与误认。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的领域和场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存在任何交叉,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没有投入使用。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被异议人产品的官网介绍打印件、社交网络媒体对被异议人品牌的评价报道、天猫旗舰店店铺页面截图、被异议人产品图片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349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查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8252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835825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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