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纳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纳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401349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企业信息简介、产品灯箱广告订购单、产品销售发票、合同复印件、连锁经营协会排名复印件、世界500强品牌排名名单、异议人企业注册信息复印件、关于异议人产品的媒体报道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上不会产生混淆与误认。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的领域和场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存在任何交叉,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没有投入使用。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被异议人产品的官网介绍打印件、社交网络媒体对被异议人品牌的评价报道、天猫旗舰店店铺页面截图、被异议人产品图片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提供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在线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2323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测量;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01349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