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第85150753号“金樽白熊CBIPOE NNBO JZB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一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注册。
异议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等。
异议人二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混淆与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被异议人为自然人,在多类别申请大量有抄袭、摹仿嫌疑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列表;拼多多销售合同及附件、授权声明及销售截图;关于“金尊”啤酒的报道;异议人在啤酒在宣传推广及产品包装中使用“白熊”的产品图片;超市门店在美团外卖 APP上销售页截图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寓意。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二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合法申请获得等。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樽白熊设计文件;金樽白熊版权注册;产品照片;展会图片;金樽白熊资质检验报告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樽白熊CBIPOE NNBO JZB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啤酒”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89514号“白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95177号"金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虽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尚无充分证据事实表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制的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一、二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150753号“金樽白熊CBIPOE NNBO JZBX及图”商标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