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万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万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4期《商标公告》第86137395号“布纳迪BLA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人具有囤积、抢注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摹仿异议人“布拉迪”宠物营养保健品牌,是被异议人恶意行为的延续,明显具有攀附异议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布拉迪(A BIG HUG)”品牌简介;“布拉迪(A BIG HUG)”品牌推广协议和付款证明;“布拉迪(A BIG HUG)”品牌的分销合同、发票;京东等平台销售商品页面截图;“布拉迪(A BIG HUG)”品牌小红书推广合同、发票、广告图样;“A BIG HUG海外旗舰店”排名的媒体报道;在先异议决定书、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纳迪BLAD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用海藻;宠物食品;动物饲料”等。异议人引证第44476023号“A BIG HUG”商标已被我局依法核准注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12287号“布拉迪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55716号“布拉迪”、第36298748号“布拉迪”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用海藻;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137395号“布纳迪BLADY”商标在“动物食用海藻;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