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科菲保护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上海科菲保护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881543号“NITIF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异议人的字号权。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双方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由答辩人独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异议人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且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NITIF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生产加工用涂胶塑料膜;防潮用聚氨酯薄膜;非包装用塑料膜;窗用遮光膜;窗户用反射塑料薄膜;窗户用有色塑料薄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汽车后视镜用塑料制防雾膜”。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1203814号“NITTO”国际注册商标、第19610346号“NITTO”、第71072866号“NITT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贮气囊;非金属软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英文字号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册、产品照片、其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宣传册报价单及发票等证据。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英文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异议人英文字号权。
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881543号“NITIF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