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馫香茶颜 85241002

阅读:8178 2026-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旺庭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旺庭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4期《商标公告》第85241002号“馫香茶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旺庭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旺庭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4期《商标公告》第85241002号“馫香茶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茶颜”“茶颜悦色”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双方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茶颜悦色”品牌简介及所获荣誉;经公证的有关“茶颜”“茶颜悦色”商标及产品的网络媒体报道、大众点评相关评价截图;异议人在先商标维权案例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市场混乱。被异议人不存在“蹭热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基于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馫香茶颜”纸杯设计稿电子件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馫香茶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纸板;图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434627号“茶颜”、第56457337号“茶颜悦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笔记本”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茶颜”,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茶颜”“茶颜悦色”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被异议商标并不具有易使公众误认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具有其他损害国家、民族、公众利益的含义,故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241002号“馫香茶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馫香茶颜 852410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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