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KDK 84953067

阅读:64724 2026-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古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古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第84953067号“SKD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古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古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第84953067号“SKD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SKG”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被异议人摹仿异议人及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规定,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工商变更信息;异议人及“SKG”品牌所获部分荣誉;“SKG”产品线上购物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线下门店照片;异议人的招股说明书电子件;“SKG”系列产品销售额的部分证明材料;“SKG”部分参展合同及参展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微博截图等宣传推广材料;引证商标档案信息;“SKG”系列商标在先维权案例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均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并未抄袭、摹仿异议人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或损害异议人的利益。被异议人申请商标合理合法,主观上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异议人或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688网店网址及“SKDK”手套等商品销售页面截图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D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手套(服装);露指手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37236号“SKG”、第75038632号“健康科技SK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的“SKG”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953067号“SKD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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