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爱美得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梦佳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赢辉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美得医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梦佳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第85568301号“来洗NEV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NEWA”,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被异议人恶意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NEWA”,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FDA二类医疗器械认证证书打印页及其翻译件;异议人官网“NEWA”产品页面截图;异议人“NEWA”产品线上店铺销售页面截图;关于“NEWA”美容仪的媒体报道打印页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异议人主张的第20373850号“NEWA”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基于真实生产经营目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洗NEV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膏;洗发剂;洗发液”等。异议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714号“NEWA”商标已无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00069号“NEW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香精油;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27900号“NEW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香波”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09214号“NEW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化妆剂;化妆洗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外观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上述法律规定所规制的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568301号“来洗NEV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