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胡剑
委托代理人:京诚禾创(河北雄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丽
委托代理人:江苏心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剑对被异议人黄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2572369号“熊版面纱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棉花面纱”等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系对“棉花面纱”品牌的抄袭模仿,存在恶意抢注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人名下涉嫌抢注商标信息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近似;2.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对于其独创品牌的保护,并未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等。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相关使用材料及版权证书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版面纱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240103号“棉花面纱”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72369号“熊版面纱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