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京佳帝 85705665

阅读:156166 2026-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志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志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3期《商标公告》第85705665号“京佳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

  异议人: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志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志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3期《商标公告》第85705665号“京佳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第1901760号、第27734423号、第10268099号“佳帝及图”、第19839985号“佳帝墙涂”等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3、被异议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并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4、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抄袭、攀附他人在先品牌商誉的恶意,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异议人引证商标信息;异议人店铺照片;所获荣誉;佳帝销售单据;相关媒体宣传报道;2020-2021年经销合同、记账凭证及转账记录;相关决定书、裁定书;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差别明显,不存在被误认的基础,不会构成对异议人字号权的侵犯。3、被异议人并未构成恶意抄袭,其行为遵从诚实守信原则,没有任何的恶意行为,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京佳帝”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1760号、第27734423号、第10268099号“佳帝及图”、第19839985号“佳帝墙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木材涂料(油漆);油漆稀释剂;刷墙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文字相近的商标,如:“龙城美巢”、“巢时丽”等,且有多件商标已被无效宣告,被异议人亦对上述事实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佳帝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705665号“京佳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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