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能灏业(上海)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尚威
委托代理人:河南兵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7日对第73376814号“粮心悠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粮心甄选LIANGXINZHENXUAN及图”作为商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当地具备了一定的辨识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近似,且具有相同的商品属性、行业关联性极强,面对相同的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构成类似商品。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与他人真实拥有、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极高辨识度的商标完全相同,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作用。其注册和使用极其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公众号截图、物料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争议商标的合法在先申请人,主观上无任何攀附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的意图,系基于自身经营需求的善意注册行为,依法不构成《商标法》所规制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组成汉字、整体含义以及整体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三、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商标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其主张的“在先权利”因缺乏实质事实依据与明确法律支撑,依法不能成立,且被申请人并未实施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亦无相关违规使用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真实经营需求的体现,无任何恶意,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阶段补充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牛奶、肉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2月13日止。
2、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豫小果”、“欧舒萱”、“珍礼匠”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品牌“豫小果”、“欧舒丹”、“珍”等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还包括“雷迪什REDDISH”、“八亿哥”、“瑾萱”、“趣萱”等与NBA球员“雷迪什REDDISH”、知名DNF主播“八亿哥”、武侠小说《少年歌行》角色名“瑾萱”等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并不予注册或予以宣告无效。
3、被申请人第72427368号“豫小果”商标、第72412840号“豫小果”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形成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是指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根据查明事实2、3,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豫小果”、“欧舒萱”、“珍礼匠”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品牌“豫小果”、“欧舒丹”、“珍”等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还包括“雷迪什REDDISH”、“八亿哥”、“瑾萱”、“趣萱”等与NBA球员“雷迪什REDDISH”、知名DNF主播“八亿哥”、武侠小说《少年歌行》角色名“瑾萱”等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并不予注册或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