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鲜余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义:上海鲜馀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0日对第81144442号“MAG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59042号“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MAGIC”商标经过在中国长期、广泛地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在居家生活以及办公用品产品行业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资料及许可备案资料;
2、有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
3、公司介绍;
4、官网资料、域名备案资料;
5、荣誉等的公证资料、媒体报道资料;
6、宣传资料;
7、电商销售资料;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4月6日核准使用在第16类“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文具或家用胶带;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文具或家用胶;文具或家用浆糊;文具或家用胶条;家用和办公用涂胶机;文具或家用胶水;文具和家用黏合剂;文具和家用自黏胶带”商品上,经核准被申请人名义由上海鲜馀鲜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鲜余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或家用胶带”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文具或家用胶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