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ANWAMAGNET PUMP 82712305

阅读:65980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三和海德露特科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协克泵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和海德露特科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协克泵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2712305号“SANWAMAGNET PUM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三和海德露特科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协克泵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和海德露特科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协克泵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2712305号“SANWAMAGNET PUM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WAMAGNET PUMP”指定使用于第7类“马达和引擎用节油器;清洗设备;马达和引擎冷却器;矿井排水泵”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1130号“SANWA PUMP及图”、第7981131号“SANWA PUMP”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577441号“SANWA PUM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12305号“SANWAMAGNET PUM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ANWAMAGNET PUMP 827123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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