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梦洁先生 MENGJIEMR 83876888

阅读:13537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梦菲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梦菲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3876888号“梦洁先生 MENGJIEM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梦菲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梦菲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3876888号“梦洁先生 MENGJIEM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梦洁”“梦洁 MENDALE”“梦洁美颂”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有“傍名牌”的嫌疑,具有不正当目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所获荣誉证明、部分广告协议、部分销售网点、审计报告、部分销售协议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洁先生 MENGJIEMR”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液;肥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053277号“梦洁”、第64133772号“梦洁 MENDALE”、第8736764号“梦洁美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及字母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且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876888号“梦洁先生 MENGJIEM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梦洁先生 MENGJIEMR 838768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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