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844719号“西域菜篮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域菜篮子 86844719

阅读:116204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菜篮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4719号“西域菜篮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0806号商标、第86332683号商标、第1259780号商标、第1486870号…

  申请人:新疆菜篮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4719号“西域菜篮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0806号商标、第86332683号商标、第1259780号商标、第1486870号商标、第10973444号商标、第337716号商标、第86558034号商标、第26561494号商标、第11196391号商标、第23543277号商标、第10714580号商标、第14777726号商标、第6810642号商标、第36391485号商标、第9355335号商标、第25767481号商标、第43272208号商标、第7971124号商标、第16229186号商标、第85393307号商标、第85922380号商标、第85640971号商标、第85866067号商标、第86209244号商标、第86206436号商标、第166923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十七权利人主体资格均被注销,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七、二十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对“菜篮子”标识长期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认知与影响力。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知或不良影响。引证商标之间已予以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十七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二十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十三至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植物种子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十七权利人已注销并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虽然引证商标七、二十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中“菜篮子”为国家工程,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844719号“西域菜篮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域菜篮子 868447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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