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364292号“万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宠 86364292

阅读:159551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名和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64292号“万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69762号商标、第12902030号商标、第50187838号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北京名和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64292号“万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69762号商标、第12902030号商标、第50187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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