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12055号“每客信 MeiKeXin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每客信 MeiKeXin 及图 62912055

阅读:20763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吐尔逊古丽·铁木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14237号《关于第62912055号“每客信 MeiKeXin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05…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吐尔逊古丽·铁木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14237号《关于第62912055号“每客信 MeiKeXin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0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高关联度,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诉争商标由中文“每客信”、拼音“Mei Ke Xin”及上部绿色树叶、中部绿色框状图形部分构成,引证商标由文字“Mosaic”“美可辛”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美客信”,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读部分“Mosaic”的中译文、引证商标二、三的识读部分“美可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志。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美盛公司系全球大型磷肥、钾肥生产商之一,其或其在国内投资或合资设立的关联公司注册并使用的“美盛”“Mosaic 及图”“美可辛”“美新丰”“美晶丰”“稼美佳”“稼镁”“春秋乐”等商标的“化肥”相关商品上销量可观,在化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商品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审理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等行政案件时,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诉争商标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故对原告其他主张不予评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知名的肥料供应商,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2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第6105335号“美可辛”商标、第8639936号“美可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属于肥料商,被申请人与依斯拉木江•买合木提具有关联关系,依斯拉木江•买合木提申请的“美克幸MeiKeXin及图”商标意在摹仿“美可辛”商标,已被无效。被申请人同样申请争议商标,也是摹仿“美可辛”商标,具有反复摹仿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介绍;2、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照片;3、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等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4、国际化肥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5、中国掺混肥料国家标准;6、部分美盛商标产品照片、所获荣誉等;7、授权国内公司使用其所有注册商标的文件复印件及“美可辛”商标产品照片;8、审计报告;9、客户满意度调研报告;10、广告宣传合同、广告宣传资料;11、销售合同及发票;12、媒体报道资料、参加公益活动资料;13、国家图书馆美可辛查询报告;14、被申请人名下个体户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商标评审应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第43286163号“美克幸MeiKeXin及图”商标不应作为本案的参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精心设计,并无摹仿的主观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依斯拉木江•买合木提具有关联关系,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并未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对其核定使用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并无描述性,予以其投入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经营信息、电话号码搜索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高关联度,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志。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在国内投资或合资设立的关联公司注册并使用的“Mosaic 及图”、“美可辛”等商标在化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商品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2912055号“每客信 MeiKeXin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每客信 MeiKeXin 及图 629120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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