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3774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537742

阅读:67220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润加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丝碧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信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37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89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润加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丝碧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信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37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89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一家集品质物业服务、资产托管运营、智慧物联管理、科技平台创新为一体的“城市空间运营服务商”。复审商标图形通常与“悦+”品牌组合使用,申请人在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海报、线下活动等多种渠道对“悦+及图”商标进行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隶属的华润集团、华润置地、华润万象生活的介绍手册;

  2、“悦+”LOGO的设计手册;

  3、申请人于2018年推出“悦+”品牌的新闻报道、关于“悦+”品牌的相关报道;

  4、“悦+JO游记”的宣传文章、宣传海报及线下活动照片;

  5、“悦+智慧社区”的相关介绍手册。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0日。2022年7月8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润加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华润集团等关联公司的介绍手册、“悦+”LOGO设计手册、“悦+”品牌的新闻报道、“悦+JO游记”的宣传文章及活动照片、“悦+智慧社区”的介绍手册等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故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53774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5377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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