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2411号“路易威登非凡之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路易威登非凡之旅”商标以标识服务来源,在实际使用中并非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使用。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的对应关联,已经在相关公众之中发挥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历史简介、路易威登品牌介绍、企业获奖情况、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路易威登非凡之旅”易被识别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