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爵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豫商德信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5日对第74389857号“智富Polyma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14612778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奔富”“PENFOLDS”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前述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三、争议商标英文“Polymath”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中的显著要素之一“Penfolds”已经构成了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四、除申请人的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股东还恶意摹仿、抄袭、抢注了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如拉菲、黄尾葡萄酒等。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行为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若不能被制止,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简介;经公证认证的凯伦克拉格女士的宣誓书、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富豪葡萄酒产业亚洲(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的成立证明复印件;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批名单公告;独家授权公告、授权信;卫生证书;获奖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证明;在先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时间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恶意注册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及证据,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Penfolds”与“奔富”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中的显著要素之一“Penfolds”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