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068239号“立牌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立牌醇 86068239

阅读:101908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省立牌贡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68239号“立牌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64558号“立记”商标、第70724610号“立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

  申请人:江西省立牌贡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68239号“立牌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64558号“立记”商标、第70724610号“立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文字,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极为近似,与申请商标相比,引证商标一、二更为近似,但并未被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申请人已在申请商标“立牌醇”相同的商品上成功注册/初审了“立牌”系列商标,并没有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判定为近似商标。在审查实践中,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因与本案商标标识不尽相同,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068239号“立牌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立牌醇 860682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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