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千百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31437号“ZUX2租小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0385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内部通讯装置;电子图书阅读器;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对该商标进行着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从未间断。申请人提供的线上租赁平台备案信息、APP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订单及付款截图、出租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线上租赁平台的备案信息;
2、租小二租赁APP软件的计算机软著作权登记证书;
3、客户订单信息及部分付款截图;
4、计算机出租租赁合同;
5、合同编号为ZUX220220406的租赁合同、招商银行电子回单。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还提交以下证据:
6、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7、直播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传真机;计算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内部通讯装置;电子图书阅读器;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商品(即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6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的客户订单信息属于内部资料,存在自行编辑或修改的可能性,付款截图未能与订单形成对应;证据4的租赁合同均无对应发票证明已实际履行,且出租方均为北京租小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与本案申请人存在何种关系;证据5合同开头的出租方与盖章处的出租方信息不一致,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7直播截图仅展示了商标注册证,未体现商标的使用,上述证据均未能有效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已进行真实使用。加之,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均与租赁服务有关,并未涉及出售商品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