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三电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54458号“三电交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4403号“三电”商标、第11539806号“三电”商标、第15922394号“三电”商标、第57118619号“重庆三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电集团 CHONGQING SANDIA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商标、第14340762号“三电交力电线电缆 sandianjia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领域、地域范围不同。申请商标在商标含义、呼叫、整体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上有显著性,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其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引证商标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其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线;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线;电缆;电导线管;电线圈;整流用电力装置;带电围栏;装饰磁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标卡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