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梁六兰花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梁六兰花酿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994361号“绵洋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绵洋特”,指定使用于第33类“食用酒精;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14376号“绵竹”、第10258736号“绵竹特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94361号“绵洋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