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酩酒仙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酩酒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107213号“皇家尾巴HUANGJIAWEIB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尾巴HUANGJIAWEIB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宠物零食;谷(谷类);宠物用香砂;新鲜水果;植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活动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1879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及图”、第21966341号“皇家”、第6526179号“皇家ROYAL CAN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活动物;鲜水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文字显著部分“皇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107213号“皇家尾巴HUANGJIAWEIB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