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厦门玛潘云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布兰德斯儿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胡能圆
异议人厦门玛潘云措商贸有限公司、布兰德斯儿童公司对被异议人胡能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60670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厦门玛潘云措商贸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7913号“小驴安蒂 LITTLE DONKEY AND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图形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视觉效果、整体外观、设计细节等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布兰德斯儿童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在第25类商品上并未在先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产品照片截图、Colorkids 社交平台检索截图、小红书“Colorkids”店铺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0670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