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奥琦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904471号“贝斯奥Be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先商标为第19846400号、第14243654号、第57417896号、第94804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外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农业机械、发电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