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尔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8999号“LUO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8016号、第69375967号、第68591376号、第1273276号、第1333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LUOFU”商标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续,已使用宣传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使用宣传资料、获得荣誉、税收证明、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