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FOXMAAP 79427442

阅读:101898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奥丽嘉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狐狸头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赋能运动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丽嘉姿有限公司、狐狸头公司对被异议人赋能运动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第79427442号“FOXMA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一:奥丽嘉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狐狸头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赋能运动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丽嘉姿有限公司、狐狸头公司对被异议人赋能运动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第79427442号“FOXMA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XMAAP”指定使用在第25类“工装裤”等商品上。

  异议人奥丽嘉姿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280319号“MAAP”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狐狸头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7730号“FOX及图”、第3007669号“FOX RAC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AAP”、“FOX”组合而成,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奥丽嘉姿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狐狸头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27442号“FOXMAA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FOXMAAP 794274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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