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亿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76012号“亿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2149号“新亿成 XYC及图”商标、第13776663号“亿成 YC及图”商标、第51500202号“金亿成”商标、第17841506号“亿诚”商标、第45897985号“亿城建设”商标、第19465698号“亿诚”商标、第77453820号“亿成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仅保留“电池;0922”小项的商标专用权,放弃在“0910;0913;0919;0922”小项中的“电池检测器,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具,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电池开关(电),测量水平仪,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电子芯片”商品范围上进行使用。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稳定,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池检测器;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具;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电池开关(电);测量水平仪;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电池”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安全头盔”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