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嘉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39778号“中杭嘉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478000号“三科合极 SKHJ及图”商标、第49059414号“图形”商标、第3858203号“图形”商标、第35711158号“陆志电气 LUZHI ELECTRICAL及图”商标、第58391780号“图形”商标、第40598822号“LIANLI及图”商标、第5921196号“图形”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