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风敲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78882号“力高 Lig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8799号决定,于2025年4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北京风敲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专业生产调压器、逆变器等产品的公司,主要以外销为主。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调压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调压器销售确认书、装箱单、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调压器实物及产品纸箱照片;2、广交会展位费收费通知、汇款单、参展费发票及照片;3、网上宣传图片;4、设计费发票;5、申请人经营场所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并且对其参加展会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仅指向的是稳压器商品,虽与复审商品中调压器、变压器类似,但并不能证明在电熨斗、诱杀昆虫电力装置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熨斗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有“LIGAO”、“paco及图”等商标,并且“LIGAO”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调压器销售确认书、装箱单、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等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为“LIGAO”,并非复审商标。仅少量的产品纸箱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均为自制,其证明力较弱。并且由查明事实2可知,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名下已有“LIGAO”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