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42835号“花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冠 82742835

阅读:95698 2026-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42835号“花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67593号商标、第22940660号商标、第71388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

  申请人:深圳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42835号“花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67593号商标、第22940660号商标、第71388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2、我局对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三提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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