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458538号“东坡京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坡京酒 87458538

阅读:121478 2026-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枪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58538号“东坡京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21666号商标、第35098269号商标、第42103274号商标、第421134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

  申请人:上海枪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58538号“东坡京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21666号商标、第35098269号商标、第42103274号商标、第421134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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