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志福
异议人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志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810916号“肯道夫KENDAO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肯道夫”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沐浴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头发护理制剂;头发定型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40405号“阿道夫ADAOFU”、第65430214号、第70396882号“道夫”、第75450457号“宠道夫”、第72232461号“阿道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含洁肤剂纸巾;预润湿浸渍餐具洗涤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道夫”,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810916号“肯道夫KENDAOF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