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捷斯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05954号“捷斯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6521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