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易琼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原撤销被申请人):龙瑞光
申请人因第53011487号“银号 银号酒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5176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商评字[2025]第0000350492号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宣告无效,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刊登注册商标无效公告,该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82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