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洲足球联盟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保锋
申请人因第15201995号“欧冠臣OUGUAN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84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T恤衫;童装;游泳衣;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就认定复审商标已使用,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申请人请求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凭证;
3、线上销售订单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还有另一件已注册的“欧冠臣OUGUANCHEN及图”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唯一指向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和合同中商品单价不一致,无法形成对应;淘宝网未查询到相关销售信息,对订单截图的真实性存疑。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另一件已注册的“欧冠臣OUGUANCHEN及图”商标信息;
2、淘宝网、微信搜索“欧冠臣”的结果;
3、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金鹰亚太国际纸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10月6日。2017年8月6日,复审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宋保锋,即本案被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即本案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需结合其他有效销售证据,否则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证据2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均显示,被许可人作为购买方,从他人处购买“欧冠臣”鞋,但缺少被许可人对外出售该品牌商品的有效证据。证据3仅为线上销售订单截图,属于自制图片,存在自行编辑或修改的可能性,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