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19549号“铂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9173号“铂智”商标、第84096153号“铂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即将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满一年。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着色剂;金属防锈制剂;天然树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天然树脂”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天然树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着色剂;金属防锈制剂;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