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升茂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对第19078136号“怡程 E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被申请人明确知晓争议商标所含图形,而其在申报商标类型为文字商标,其行为属于虚假申报商标类型,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报内容与实际提交材料一致,被申请人不存在“虚假申报”的事实行为,无任何“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注册过程完全合法合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预订临时住所”等服务上。2017年2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广州怡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东呈天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2025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广西东呈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之“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指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上述评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