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玛尔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泉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清玲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5日对第72646287号“Mardi meroreo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944817号“玛尔帝MAR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英文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线上店铺页面截图;实际使用图片;采购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商标并获准注册,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