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聚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0日对第66755135号“鲁航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90748号“泰航”商标、第24531062号“泰航”商标、第46122581号“泰航”商标、第32439669号“新航泰”商标、第38400590号“新一代航泰”商标、第38385622号“金航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关联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航泰商号商标溯源;商标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并未就上述条款阐明其理由并提交足够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