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27083号“2tec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tec2 38427083

阅读:126675 2026-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缇萨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维孚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427083号“2tec2”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192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缇萨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维孚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427083号“2tec2”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192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电子商务平台(抖店、淘宝)店铺商品页面及消费者评价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9月04日至2024年09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地垫”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浴室防滑垫;2.人工草皮;3.体操垫;4.防滑垫;5.地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地毯;2.垫席;3.枕席;4.墙纸;5.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答辩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事实。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证据链完整、有很强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纸盒包装设计方案、订货单、付款凭证;

  2、抖音、淘宝销售页面产品信息截图、销售记录截图、消费者评价截图等。

  3、线下销售合同及发票;

  4、送货照片、产品图片;

  5、抖音宣传视频截图、沟通记录截图、网络媒体推广沟通截图、推广视频;

  6、生产加工视频等。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4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丽和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浴室防滑垫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03月27日。2023年09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北京丽和科贸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

  2024年09月04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被申请人在第19类“木地板、塑料地板”等商品上另注册有第60565473号“WFC&Co.”商标与复审商标标识不同的在指定期间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浴室防滑垫;人工草皮;体操垫;防滑垫;地垫”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为相关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直接证明相关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2、5为电子证据截图,相关内容有易变性,取证过程未经公证,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定。同时,上述证据的销售记录及评价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并未显示店铺的经营主体信息,不能体现被申请人与上述网络销售行为的关联,部分沟通记录亦无法确认双方的主体信息。证据3部分合同及发票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部分合同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但发票与合同体现的的商品均为“木地板;石塑地板”等,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垫等商品功能、用途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根据我局查明2被申请人在第19类“木地板、塑料地板”等商品上另注册有第60565473号“WFC&Co.”商标,故前述证据不能唯一指向对带有复审商标标识商品的销售。证据4为单方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定,且产品图片显示有“WFC&Co.”标识。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地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427083号“2tec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tec2 384270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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