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霍-科尔特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05779号“PIT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2360号“PIETAS”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