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农耕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义:成都农耕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长锋
申请人因第32388592号“天府福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837号决定,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简介画册、条码备案截图、产品包装照片、仓库照片、广告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2年01月16日至2025年0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中,并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大量的销售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是恶意阻止他人商标的正当注册。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广告服务协议及发票;3、广告制作合同及发票;4、电子发票;5、服务场景照片;6、代销商业合作协议及发票;7、销售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8、公司简介画册;9、产品包装图片;10、条码备案截图;11、店铺及仓库照片;12、广告宣传推广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农耕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2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6年02月07日变更为四川农耕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成都市竞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福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包括指定期间。证据2、3显示被许可人向案外人提供“广告制作;组织商业交易会”服务,合同及协议上显示复审商标,签订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并附有发票予以佐证。证据6显示申请人向案外人提供“替他人推销”服务,协议上显示复审商标,签订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并附有发票予以佐证。结合其余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制作;组织商业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商业审计;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