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育碧娱乐软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爱谱仕德(深圳)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44681号“魔法门之 英雄无敌 上古纪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5187号“魔法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96018号“英雄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在动画片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