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核北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04360号“固倍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指向商品功能、用途的固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明确行业属性,相关公众具备相应认知能力,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大量因误认驳回的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资质荣誉证据、参与制定的标准、广告宣传证据、品牌介绍、专利证书、“功能用途”并非误认的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固倍灵”指定使用在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制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故申请商标不能基于使用而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