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宝瀛万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911964号“为畅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畅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白奶;以椰浆为主的饮料;奶茶(以奶为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4114号“味动力”、第9562548号、第28041451号“味动力WERDERY及图”、第28414118号“味动力均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第30类“咖啡饮料;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第32类“乳清饮料;碳酸软饮料;果汁”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911964号“为畅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