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枫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域云(西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82018号“辽东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66086号“遼东LIAODONG”商标、第10681777号“辽东Liao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6]第Y007606号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辽东”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遼东”,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辽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海参(非活);加工过的坚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海参(非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